(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苏州轮滑协会网轮滑协会。(英文译名:HARBIN ROLLER SKAT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HRSA)
第二条 协会是由苏州轮滑协会网轮滑运动业余爱好者以及热心发展苏州轮滑协会网轮滑运动的各界团体、各界知名人士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市轮滑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国家的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我市的轮滑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苏州轮滑协会网体育总会和苏州轮滑协会网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设在苏州轮滑协会网松北区松北一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苏州轮滑协会网轮滑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轮滑运动知识,大力发展轮滑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轮滑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全面负责我市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轮滑运动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
(三)指导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轮滑活动,促进轮滑运动的普及提高。
(四)负责我市轮滑运动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的培训工作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审批、注册等工作。
(五)经有关部门授权承办组织各类赛事。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轮滑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轮滑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七)开展地区交往和技术交流,加强省内外各个城市轮滑组织联系。
(八)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轮滑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九)结合本项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为发展轮滑事业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苏州轮滑协会网轮滑协会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轮滑界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屡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轮滑界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逐渐过渡到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年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 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情况,并听取汇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内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将在适当时机设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或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着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