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国公路轮滑公开赛
第20届全国花样轮滑锦标赛
招 商 手 册
前 言
经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批准,2005年全国公路公开赛及20届全国花样轮滑锦标赛将于2005年7月30日到2005年8月7日在苏州轮滑协会网举行。 本次赛会是国家首次在哈尔滨举办的轮滑盛会。赛会共设12大项,38个小项。将有来自全国的五十个代表团,近千名轮滑健儿参加角逐。赛会期间,恰逢哈尔滨之夏,数十万名国内外游客将纷至踏来。届时不仅可以欣赏青春、激情的轮滑健儿风采,更能饱览哈尔滨太阳岛美丽的自然风光。 全国轮滑大赛以其独特的魅力成为国内外商家追逐的最佳商机,中央电视台五频道以及省、市电视台、电台、报刊将对这一盛况进行全方位的转播和报道。商家通过对赛会支持,将对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拓市场新空间带来丰厚回报,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努力,共创辉煌。
赛事宗旨与定位
(一)宗旨: 1、打造“哈尔滨——中国轮滑名城”的品牌形象; 2、推出“哈夏广场健身文化周”与冬季国际滑雪节相呼应,拉动旅游经济; 3、办好大冬会,申办冬奥会。 (二)定位: 舞动青春 飞扬激情
赛事内容
(一) 赛事时间:自2005年7月30日至8月7日 (二) 比赛场所: 1、 公路轮滑公开赛:在太阳岛环岛公路及公园广场; 2、 花样轮滑锦标赛:在轮滑馆内(松北区); 3、 花样轮滑锦标赛开闭幕式在市轮滑馆举行,公路轮滑公开赛开闭幕式在太阳岛公园广场。 4、 赛前和赛会期间将在市政府休闲广场,防洪纪念塔广场举行极限轮滑、平滑、滑板等到项目表演活动。
比赛形式与招商定位
(一) 比赛形式: 1、 比赛:包括:①公路轮滑公开赛②花样轮滑锦标赛 2、 业余表演赛:包括:滑板精英赛、平滑、极限轮滑(U型池) (二) 招商定位:本着赛事形式与商家品牌形象高度和谐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位招商。
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第20届全国花样轮滑锦标赛(以下简称轮滑赛)组委会有关规定,为加强轮滑赛广告管理,保证赛会招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轮滑赛期间的广告权,属轮滑赛组委会所有。 第三条 轮滑赛组委会及其下属机构,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介,以及委托代理单位和广告客户单位,在经办轮滑赛广告时,必须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轮滑赛组委会广告宣传部负责轮滑赛所有广告业务的经营,制作与管理,是轮滑赛广告业务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其职能是: (一)、统筹经营、制作和管理轮滑赛马期间的所有广告业务; (二)、负责与各大媒体衔接赛会宣传推广工作; (三)、制定有关的广告及宣传管理规定; (四)、审核批准广告及宣传管理规定; (五)、对轮滑赛所有广告的承办方案,收费标准、合同以及广告的内容、设计、制作、设置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广告项目、由广告招商部承办或委托承办。 (一)、轮滑赛冠名杯、专用产品、选用产品及轮滑赛名称、会徽等专用权使用单位的广告。 (二)、国家政策限制产品的广告。 (三)、轮滑赛开幕式、闭幕式的主会场广告; (四)、轮滑赛各比赛场馆内外及广场沿途户外广告; (五)、轮滑赛组委会各部门、记者、运动员、裁判员、驻地的广告; (六)、轮滑赛组委会及各部门在赛会会刊、秩序册、海报、门票、证件等到印刷口及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服装及工作车辆等到用品上发布的广告; (七)、电视、网络、广播、报刊上有关轮滑赛的广告。 第六条 凡以轮滑赛名义举办的文艺、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必须经广告部审核、组委会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七条 要切实保障广告客户权益,按照合同做好广告的发布。享有独家发布权的广告及享有独家权益的项目(如具有排它性的专用产品),在发布范围内,不能同时出现与之有利益冲突的广告或任何变相形式的广告,防范一些同类产品通过外围活动和产品的赠送、促销及侵权行为、一经发现,轮滑赛组委会将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轮滑赛组委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媒体推广与招商
(一) 主要媒体: 1、 中央五台体育频道、黑龙江电视台、哈尔滨电视台。 2、 《生活报》、《哈尔滨日报、》《新晚报》、《黑龙江晨报》 3、 哈尔滨电台、交通台 4、 临时官方网站、居民委员会网络、中国轮滑网站。 (二) 宣传内容: 1、 本次轮滑赛包括业余赛事的信息; 2、 业余赛选手招募报名信息; 3、 世界花样及速度轮滑赛事介绍; 4、 对主赞助商进行报道。 (三) 赛前传播与招商 1、 6月中旬启动相关媒休介绍本赛事特点,突出轮滑青春、动感、激情飞扬的体育精神和大众化的娱乐氛围,吸引与之品牌形象高度一致的商家积极冠名参与。 2、 本次赛事起点高,参加人员多,受众面广,多集中在中心广场,通过媒体炒作商家将“广场健身文化周”与盛夏品牌现场促销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体育文化搭台,经济唱戏。
赛会指定用品专有权与广告
(一) 赛会指定用品专有权 1、 赛会专用产品和选用产品(专用产品具有排它性,选用产品可多家认可,共同使用。) ① 轮滑、滑板、花样自行车等器材、运动服装(T恤、遮阳帽等)、遮阳伞、场馆设备(电子屏)等。 ② 食品类:碳酸饮料、饮用水、果汁、奶制品、啤酒等。 ③ 日用品类:计时器、胶卷、电池等。 ④ 其它:汽车、自行车等。 2、 标志(名称、会徽)使用许可证、纪念邮票、纪念徽章、文化衫、手袋、卡通玩具等; 3、 赛会专用服务单位: 包括:邮政、电信、银行、保险、航空、车队、酒店、旅游景点、印刷、广告制作等。 4、 赛会电视转播权。 5、 赛会项目冠名、冠杯。 ① 公路轮滑公开赛;②花样轮滑赛; (二) 赛会广告 1、 现场广告: 轮滑馆广告、太阳岛公园广告、广场场地广告、主席台广告、观众席广告、出入口门楣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展台广告、充气拱门广告、楼体广告、空飘气球广告、专卖亭广告、相关街路广告、运动员、裁判员、新闻记者驻地广告。 2、 印刷品广告 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工作证、门票、宣传海报。 3、 新闻媒体广告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新闻发布会等。 4、 特殊形式广告 工作人员、运动员、裁判员服装广告、车体广告、热气球广告等。
赞助商权益
(一) 人民币30万元冠名赞助商权益: 1、 授予“轮滑赛主赞助商”荣誉称号。 2、 获准赞助商某一产品为轮滑赛专用产品,在同类产品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 3、 获轮滑赛名称、会徽等标志使用权,准许在产品包装及宣传中使用。 4、 举行隆重赞助签约仪式及独家新闻发布会。 5、 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等媒体发布鸣谢广告1次。 6、 轮滑赛主会场内、A级广告牌二块,其它赛场广告牌各三块。 7、 比赛期间广告上市轮滑协会网和中国轮滑协会网。 8、 轮滑赛秩序册封面广告一版。 9、 太阳岛入园门票30张(比赛期间),企业可组织啦啦队参加开幕式。 10、 电视台宣传报道企业赞助轮滑赛的消息。 11、 安排《哈尔滨日报》等记者做一次专题采访并做重要报道。 12、 邀请赞助商高级代表出席筹委会组织的大型活动。 13、 担任赛会组委会副主任,开闭幕式及酒会祝贺词、出席颁奖活动。 14、 运动员、工作人员驻地、比赛场地、火车站机场沿途所经街路广告。 15、 中央台体育频道、省台电视直播开闭幕式和比赛期间实况。 16、 冠军杯冠名权,作为赛会协办单位。 (二) 人民币20万元赞助商权益: 1、 授予赞助商某一产品为轮滑赛专用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 2、 获轮滑赛名称、会徽等标志使用权、准许在产品包装及促销宣传中使用。 3、 参加开闭幕式,迎送酒会等活动。 4、 在《新晚报》上发布鸣谢广告一次。 5、 在轮滑赛主会场内获B级广告牌二块,其它赛场广告牌各二块。 6、 获亚军杯冠名权,太阳岛入园门票20张(比赛期间)。 7、 作为赛会赞助单位。 (三) 其它赞助商权益: 1、 授予赞助商某一产品为轮滑赛专用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 2、 获轮滑赛名称、会徽等标志使用权,准许在产品包装及促销宣传中使用。 3、 在《哈尔滨日报》或《新晚报》上发布鸣谢广告一次。 4、 主要赛场内广告牌1——2块。 5、 太阳岛公园门票10张(比赛期间) 6、 获季军杯冠名权。 7、 作为赛会赞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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